8月3日,胡某報警稱,電動自行車電瓶被盜。接案后,城區(qū)派出所立即開展調查工作,經調取監(jiān)控、走訪調查鎖定嫌疑人,經連日巡邏、蹲守,8月13日下午,民警成功將嫌疑人郭某某抓獲歸案。經詢問,嫌疑人郭某某如實交代了其涉嫌盜竊的違法事實。目前,該郭已被依法行政拘留,案件正在進一步深挖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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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釋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公私財物,數(shù)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shù)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shù)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