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29日,經邱縣縣委常委會研究, 給予新馬頭鎮(zhèn)副科級退休干部溫某某留黨察看一年處分;同時依據(jù)《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五十ニ條之規(guī)定,鑒于其已退休,不再給予其政務處分,按照規(guī)定相應降低溫某某享受的待遇。
據(jù)了解,2016年8月19日,邱縣人民法院對溫某某犯危險駕駛罪進行了宣判。2019年4月17日,縣紀委、監(jiān)委對溫某某犯危險駕駛罪進行了立案審查。
經河北省邱縣人民法院判決認定:2015年9月8日,溫某某酒后駕駛電動自行車,沿建設街由南向北行駛到邱縣英才中學路口時與鄭某某駕駛的電動二輪車發(fā)生碰撞,造成兩人受傷、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經邱縣公安交警大隊認定,溫某某負事故主要責任。經過酒精檢測,溫某某血液酒精含量為114.7mg/100ml。溫某某違反法律規(guī)定,在道路上醉酒駕駛,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2016年8月19日,邱縣人民法院判決:溫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免予刑事處罰。
警示
在此,小編給大家科普一下酒駕和醉駕的處罰標準:
酒后駕駛:
1. 酒后駕駛,暫扣6個月駕駛證,并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此前曾因酒駕被處罰,再次酒后駕駛的,處10日以下拘留,并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吊銷駕駛證。
2. 酒后駕駛營運車輛,處15日拘留,并處5000元罰款,吊銷駕駛證,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駕駛證。
醉酒駕駛:
1. 醉酒駕駛,由公安機關約束至酒醒。吊銷機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駕駛證。
2. 醉酒駕駛營運車輛,由公安機關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0年內不得重新取得駕駛證。重新取得駕駛證后,不得駕駛營運車輛。
3. 酒后或醉酒駕駛,發(fā)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吊銷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駕駛證。
溫馨提示:五一小長假即將到來,節(jié)假日期間,開車莫飲酒,飲酒莫開車,小酌雖怡情,勸君莫貪杯!
(邱縣宣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