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新聞]19日記者從四川南江法院獲悉,四川南江法院依法對因家庭瑣事發(fā)生糾紛報復妻子,脅迫自己兩個未成年的孩子與自己一同服毒(甲氰菊酯)自殺未遂的被告人張某判處有期徒刑10年,
據了解,2013年8月中旬,被告人張某與其妻子朱某在陜西省榆林市丹鳳縣務工期間因瑣事發(fā)生爭吵,期間其妻妹通過電話勸說朱某,張某得知妻子與妻妹手機通話內容后表示不滿,并于同年8月18日從丹鳳縣回到南江縣關路鄉(xiāng)老家。2013年8月18日至21日期間,張某多次發(fā)送短信威逼、辱罵其妻朱某。同年8月21日上午,張某在南江縣關路鄉(xiāng)街道租住屋內與朱某通電話再次發(fā)生爭吵,之后,因擔心妻子朱某與自己離婚,離婚后對兩個孩子撫養(yǎng)不利,便產生與11歲的兒子和7歲女兒一起死亡來報復妻子的念頭,并將此想法通過電話和短信的方式告知朱某,之后便帶著兩個孩子到關路鄉(xiāng)街道一農資門市購買了5瓶甲氰菊酯(農藥)回到關路鄉(xiāng)老家。將兩個孩子帶到一臥室內,反鎖房門,采用語言威脅的方式,強行要求兩個孩子與其一同喝下甲氰菊酯,被告人張某昏迷后,兩個孩子感覺難受,掙扎呼救,后被其親屬及附近村民發(fā)現將3人送往醫(yī)院救治,經及時搶救3人均脫離了生命危險。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與其妻朱某因家庭瑣事發(fā)生糾紛,為報復妻子,脅迫自己兩個未成年的孩子與自己一同服毒(甲氰菊酯)自殺,其主觀上具有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直接故意,客觀上亦實施了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符合故意殺人罪的構成要件,應當以故意殺人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依法應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兩個孩子被張某脅迫服毒后,主動呼救,被他人發(fā)現送醫(yī)院救治,因被告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造成兩個未成年孩子死亡,屬犯罪未遂,依法可比照既遂犯從輕或減輕處罰。結合本案系家庭糾紛引發(fā)、張某亦當庭自愿認罪、其妻子和兒女對張某的犯罪行為亦表示諒解等實際情況,法院決定對被告人張某從輕處罰,依法判處有期徒刑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