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調(diào)憲法,以法治護航改革
—首次提出“健全憲法解釋程序機制”
“這不僅強調(diào)憲法作為國家根本大法的基礎性地位,并進一步表明,憲法更是行動層面上治國理政的最高法律指引。”北京大學法學院副院長王錫鋅教授對中新網(wǎng)記者表示,目前,憲法的實施過程不夠理想,究其原因,主要是實施機制不夠完善。
值得關注的是,本次以依法治國為主題的中央全會,提出“健全憲法實施和監(jiān)督制度,完善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憲法監(jiān)督制度,健全憲法解釋程序機制。”
中國政法大學副校長馬懷德注意到,“健全憲法解釋程序機制,這是一個全新的提法,就是對憲法的解釋程序提出了具體要求,實際上就是使憲法"活"起來。”
馬懷德對中新網(wǎng)記者表示,之所以這樣做,是因為現(xiàn)在更加強調(diào)憲法的權(quán)威,因此,憲法更加需要正確的理解、解讀和解釋,“我們說要依照憲法,但是憲法精神并不是誰都可以隨意解釋,而是需要一套完整的解釋程序和機制保障。”
“憲法不可能非常具體,那怎么準確把握它的精神?這就需要一個權(quán)威機構(gòu),按照一種符合現(xiàn)代法治精神的程序進行解釋。”王錫鋅說。
在王錫鋅看來,除了上述考量,正在推進的全面深化改革,也會出現(xiàn)一些新的情況,需要將憲法的原則性規(guī)定與現(xiàn)實情況銜接。
如其所言,這次會議明確,“要實現(xiàn)立法和改革決策相銜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據(jù)、立法主動適應改革和經(jīng)濟社會發(fā)展需要。”
排除干擾,保障司法公正
—最高法設巡回法庭,建干部插手案件追責制
在輿論對于本次會議的關切中,司法體制改革無疑是核心焦點之一。中新網(wǎng)記者注意到,本次會議在排除威脅司法公正的行政干預、地方保護等方面,也推出新的改革舉措。
其中,在破除“司法地方化”方面,這次會議提出,“最高人民法院設立巡回法庭,探索設立跨行政區(qū)劃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
“這是針對"司法地方化"給出的兩大改革舉措,也是對三中全會的落實。”馬懷德表示,中國目前的司法轄區(qū)與行政轄區(qū)相對應,但是在司法實踐中,一些地方保護對司法公正形成干擾。
“比如,一起涉及兩個省份的糾紛,無論在哪個省份的法院審理,當事人都可能感覺得不到公正處理,但如果設立諸如華東法院、華北法院等,一些跨域區(qū)案件就能得到比較公正的審理。”馬懷德說。
馬懷德表示,有了跨行政區(qū)域法院的同時,最高法設立巡回法庭,就減輕了最高法在北京集中受理案件的壓力,“比如在上海、廣東設立巡回法庭,有了這些流動的巡回法庭,一些可能上訴或申訴到最高法的案件,就不一定非要來北京審理,這樣既方便了訴訟當事人,也保障了司法公正。”
除了破除“司法地方化”,針對威脅司法公正的行政干預,會議提出,“建立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制度。”
在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王旭看來,這一表述更加堅定明確地彰顯了“法治高于人治”的理念,“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是一種典型的"人治"行為,即以個人意志干預法律程序,公報的表述將這種做法徹底否定。”
王旭說,對官員干預司法的記錄、通報到追責,這實際上形成了一個完整的追責線索,使得保障司法獨立、公正理念能更好落地,更有可操作性。
依法行政,建法治政府
—建重大決策終身責任追究、責任倒查機制
“各級政府必須堅持在黨的領導下、在法治軌道上開展工作,加快建設職能科學、權(quán)責法定、執(zhí)法嚴明、公開公正、廉潔高效、守法誠信的法治政府。”
在廣為關注的依法行政方面,本次會議特別強調(diào)了“法治政府”的構(gòu)建,提出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職能,推進機構(gòu)、職能、權(quán)限、程序、責任法定化,推行政府權(quán)力清單制度。
國家行政學院教授竹立家向中新網(wǎng)記者分析,在全面深化改革時代,作為改革的執(zhí)行者,政府部門如果在法治的軌道上厘清自己的責權(quán),這是以法治護航改革的關鍵。
“比如,目前一些基層干部為了政績,以改革的名義推進一些"拍腦袋"的決策,運用權(quán)力時的法治意識、法治觀念太差,這種現(xiàn)象已經(jīng)比較嚴重。”竹立家說。
其實,針對專家所言的“拍腦袋決策”,本次會議特別提出健全依法決策機制,把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決定確定為重大行政決策法定程序。
會議還特別提到了“建立行政機關內(nèi)部重大決策合法性審查機制,建立重大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制度及責任倒查機制”。
馬懷德也表示,會議中的這條措施可謂切中時弊,“以往我們的行政決策缺乏必要的程序規(guī)范,而且決策者本人對決策后果沒有承擔相應的責任,一些決策失誤造成重大損失后,當時的決策者可能已退休,甚至異地升官,無人去追究責任。這造成決策者有恃無恐,不顧決策的法定程序。”
正如專家分析,針對行政機關的依法行政,這次會議不僅強調(diào)了決策的法定程序和追責機制,還強調(diào)推進決策公開、執(zhí)行公開、管理公開、服務公開、結(jié)果公開。
依法執(zhí)政,建立“法治GDP”
—法治建設成效納入政績考核
值得一提的是,本次全會公報多處論及“黨的領導”與“依法治國”之間的關系,并明確,“黨的領導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加快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最根本的保證。”
公報進一步明確,“堅持依法執(zhí)政,各級領導干部要帶頭遵守法律,帶頭依法辦事,不得違法行使權(quán)力,更不能以言代法、以權(quán)壓法、徇私枉法。”
“黨的領導和依法治國,二者在依法執(zhí)政上就得到了有機結(jié)合,因為黨是執(zhí)政黨,而黨的執(zhí)政是依據(jù)憲法的。”中央黨校報刊社社長兼總編謝春濤教授對中新網(wǎng)記者表示,憲法是黨領導人民制定的,所以黨當然要帶頭遵守。
“如果黨不帶頭遵守法律,那很難想象法律能落到實處。所以,黨帶頭遵守法律,堅持依法執(zhí)政,應是加快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的題中應有之義。”謝春濤說。
引發(fā)外界關注的是,這次會議提出,“把法治建設成效作為衡量各級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工作實績重要內(nèi)容、納入政績考核指標體系,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辦事作為考察干部重要內(nèi)容。”
馬懷德說,其實這就是自己倡導多年的建立“法治GDP”,“這種考核并非不能量化,行政復議、訴訟、投訴、申訴、信訪及領導干部學習法律的次數(shù)、考試成績等,都可作為考核指標。”
馬懷德認為,這旨在為法律的實施提供一套完整的動力機制和激勵機制。
謝春濤也認為這是具有實質(zhì)性意義的,他結(jié)合自己在基層掛職的經(jīng)歷表示,“對領導干部考核什么內(nèi)容、用什么方式考核,絕對能決定他們怎么做。所以,這一點如果能具體化,并實實在在落實到工作中,其作用應該會是巨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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