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山東大學系國有事業(yè)單位,所屬實驗動物中心系該大學副處級單位,被告人劉兆平自2002年9月任實驗動物中心主任。2003年11月3日,山東大學成立山東大學新藥評價中心,劉兆平任副主任,主持該中心工作,負責該中心日常行政管理、科研經(jīng)費的支出,試劑耗材及設備采購、合同制工人工資的發(fā)放等相關費用報銷的簽字審核等全面工作。
被告人張春光系藥評中心通過濟南和諾人力資源服務有限公司勞務派遣方式所聘任的員工。被告人尹某某系山東大學實驗動物中心實驗師。
2009年3月至2012年3月,劉兆平在擔任藥評中心副主任及科研項目負責人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單獨或指使被告人張春光、尹某某,采取虛開發(fā)票的方式,多次套取山東大學公款共計9211970元,用于支付劉兆平個人公司的設備款、工程款。劉兆平參與全部作案,張春光參與套取公款4553940元,被告人尹某某參與套取公款1281700元。
另查明,山東大學科研經(jīng)費管理規(guī)定,對于橫向科研經(jīng)費的結余部分,項目負責人填制《山東大學科研經(jīng)費結余分配單》后,課題組成員在依法納稅的前提下可從結余經(jīng)費中提取40%作為科研酬金。截至2011年年底,藥評中心、實驗動物中心橫向科研項目結余資金為5272879.23元。
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劉兆平身為國有事業(yè)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采取騙取的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其行為構成貪污罪;張春光、尹某某身為國有事業(yè)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明知劉兆平騙取公款,而仍按照劉兆平的指使,分別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其提供幫助,張春光、尹某某的行為亦構成貪污罪。劉兆平實際騙取公款3418030.3元。與此相對應,將被告人張春光、尹某某所參與騙取公款的數(shù)額按比例扣減后,張春光參與騙取公款1689 511.74元,尹某某參與騙取公款475510.7元。
據(jù)此,法院依法判決劉兆平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13年,并處沒收財產30萬元;張春光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并處沒收財產5萬元;尹某某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兩年,并處沒收財產1萬元。
一審宣判后,劉兆平、張春光、尹某某均不服判決,分別以“其行為不構成貪污罪”為主要理由提出上訴。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遂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記者近日從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原山東大學實驗動物中心主任兼山東大學新藥評價中心副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