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親從木材廠分得房屋,死后留給了兒子,兒子將它借給鄰居住了近20年。去年房屋面臨拆遷時,房屋原主人才得知,鄰居早在2003年便已將房屋辦了產權。討房未成,房屋原主人將鄰居和已破產的木材廠主管單位瀘州市林業(yè)局告上法庭,要求歸還房屋并賠償損失。江陽法院2月26日開庭審理了此案。
鄰居稱住房緊張借房住 一借20年
謝茂群是瀘州江陽區(qū)人,引起爭議的房屋是她奶奶謝樹華生前留下來的。謝茂群介紹,謝樹華在瀘州市木材綜合廠工作,1967年左右木材廠給她分了一套福利房。“房子有27.6平方米。”謝茂群說。1981年,謝樹華去世,房屋留給小兒子謝之海、刁維民夫妻居住。1991年,刁維民去世,謝之海獨自居住。1994年開始,謝之海外出打工,房屋就這樣空置了近兩年。
1995年底,鄰居牟傳蓮找到謝家老四謝之貴,希望能借住謝之海空置的房子。“她說家里住房緊張,二弟牟鄭偉一家沒房住,希望能幫忙。”謝之貴妻子王天秀回憶,家里人同意借房子,但要求謝之海若回來要隨時歸還,并留下聯(lián)系方式,牟傳蓮一口答應。謝之海鄰居證實,房子開始是牟傳蓮在住,之后牟鄭偉一家在居住。謝茂群介紹,幺爸謝之海沒有子女,每年打工回家就住在親戚家。隨著年齡漸大,他無法外出打工,跟著她在眉山生活。每年春節(jié),她都會帶著幺爸和家人回老家瀘州看看。“看看房子有沒有人住,和老鄰居說幾句話。”謝茂群說,這樣一直持續(xù)到2015年。
鄰居:找不到謝家人 買下房并辦產權
2015年9月,謝茂群一家回瀘州,查看老房子時遇上老鄰居黃婆婆。“你們咋才回來,你們的房子都被人家占了。”黃婆婆告訴他們。通過詢問鄰居和查詢資料,謝家人才知道牟傳蓮2003年就給房子辦了產權。原來,木材廠于2003年被瀘州市中院裁定破產,破產清算組對廠里財產和房屋進行了處理,牟傳蓮與破產清算組簽訂房屋轉讓協(xié)議,并辦理了產權。經多方打聽,謝茂群找到了牟傳蓮,雙方沒有談攏。2015年12月,該處老房子拆遷,江陽區(qū)政府與牟傳蓮簽訂了安置協(xié)議。
此前接受媒體采訪時,牟傳蓮承認借住過謝家房屋,也承認謝家人留下了聯(lián)系方式,因為聯(lián)系不上謝家人才買下了房子。她稱,自己曾找過謝之海但沒找到。
庭審:房屋產權歸誰 各方各執(zhí)一詞
2月26日上午,江陽法院開庭審理此案。由于木材廠已破產,謝家人將木材廠的主管單位瀘州市林業(yè)局告上法庭,江陽區(qū)政府作為第三人參加庭審。
謝家人在起訴書中稱,木材廠破產清算組在不通知房屋原主人的情況下,于2003年11月25日將房屋賣給了牟傳蓮,存在惡意串通嫌疑,買賣應為無效。牟傳蓮應歸還房屋,并賠償謝家人損失。由于房屋已拆遷,牟傳蓮領取了本案訟爭房屋的過渡費4800元,拆遷獎勵費6000元,公共廁所費3300元,應當予以歸還。房屋拆遷的主管單位江陽區(qū)政府,應將本案訟爭房屋剩余款項支付給謝之海。謝家人出示了牟鄭偉的筆錄,牟鄭偉承認牟傳蓮辦理產權的房屋為借住謝之海的房屋。
瀘州市林業(yè)局代理人表示,林業(yè)局未與牟傳蓮簽訂房屋轉讓協(xié)議。木材廠破產時,房屋財產等移交破產清算組,牟傳蓮和清算組簽訂房屋轉讓協(xié)議,此事經過了瀘州市中院確認,為依法取得房屋產權。
牟傳蓮的代理律師表示,牟傳蓮承認房子系借住,該房屋為木材廠分發(fā)給謝樹華使用,房屋所有權仍然歸廠里,謝之海享有使用權并不意味著擁有產權。他表示,木材廠破產清算時向社會進行了通告,牟傳蓮作為木材廠退休職工具有購買房屋的權利。
江陽區(qū)政府方表示,政府和牟傳蓮簽訂的安置協(xié)議是合法有效的,應遵照執(zhí)行,江陽區(qū)列為第三方不合法。且政府和牟傳蓮簽訂的是拆遷安置補償協(xié)議,是牟傳蓮支付相應貨幣來購買安置房,謝家人的賠償要求與雙方簽訂的安置補償協(xié)議不符。
經過庭審,法院表示擇期宣判。 成都商報記者 蒲康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