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司達(南京)染料有限公司因向運河偷排廢酸2698.1噸,被揚州中級法院判決構成污染環(huán)境罪,罰金2000萬元,相關責任人被依法判處刑罰。經專業(yè)機構評估,這2698.1噸廢酸硫酸平均濃度59.34%,數值超過構罪標準數百倍,且偷排地點河網密度高、水系豐富,附近多處水廠被迫停產停水。
由于上述2000萬元罰金收繳國庫,并不用來環(huán)境修復,因此,江蘇省環(huán)保聯合會近日又將該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賠償環(huán)境污染修復費用為2428.29萬元。日前,南京中級人民法院已受理此案。
利益面前鋌而走險
廢酸層層非法轉由無資質者處理,其結果是直排入河
德司達(南京)染料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2010年以前,公司生產時產生的廢酸都是處理到pH值符合要求后,再將廢水送至污水處理廠處置。按照市場價,每噸的處置費用約3000元。
該公司母公司被浙江龍盛集團收購后,李德忠擔任總經理和法定代表人。為節(jié)約成本,負責廢酸處置的公司總經理助理王軍聯系南京順久化工有限公司負責人王占榮。然而,這個順久公司只是一家化工品運輸企業(yè),并無廢酸處理資質。經審查,王軍在明知其沒有處置廢酸資質、只能開具運輸發(fā)票的情況下,仍與王占榮達成按每噸580元處置廢酸的口頭協議。
此后,負責拉運對接的是時任德司達(南京)染料有限公司罐區(qū)主管黃進軍。經審查,黃進軍明知順久公司沒有處置廢酸資質,仍與拉運廢酸的王占榮對接。根據事后黃進軍的供認,2011年1月至2014年初,他以每噸20元或50元向王占榮索取回扣。通過每月核對拉運廢酸的數量,王占榮先后8次向黃進軍支付28.1萬元。王軍則承認收過王占榮面值3萬元左右的購物卡。
但是,王占榮并非這條利益鏈的終點,而是“二道販子”。
王占榮自2010年9月開始替德司達公司處置廢酸,共收處置費600多萬元。為獲取更大利益,王占榮找到同樣沒有處置廢酸資質的丁衛(wèi)東,約定每噸廢酸處置費用150元,由丁衛(wèi)東處置2000多噸的廢酸,并指使徐某開槽罐車從德司達公司拉運廢酸,直接送到丁衛(wèi)東停放在江都宜陵碼頭、姜堰馬莊碼頭、姜堰清源凈水劑廠碼頭、姜堰振昌鋼廠碼頭的船上。為此,王占榮支付給丁衛(wèi)東近30萬元,還有2萬多元未付。
而案中的這2698.1噸廢酸,就是丁衛(wèi)東指使孫某、錢某等人夜間駕船排放至泰東河和新通揚運河水域河道中的。船工孫某稱,每次他們都是天黑時將船開到新通揚運河和泰東河、鹵汀河交叉處,用水泵將船內的廢酸排掉。船工張某供述,他們一般選擇水面比較寬、水流比較急的地方排放,這樣不容易被發(fā)現。
面對調查毀滅證據
將廢酸偽裝成硫酸,刪除相關數據
再寬闊的水面和湍急的水流,也擋不住事情的敗露。2014年5月19日上午,揚州市江都區(qū)環(huán)保局在碼頭上發(fā)現丁衛(wèi)東的船上裝有刺激性不明液體,后將該案移送給公安機關處理。
王軍供認,事發(fā)后,順久公司的王占榮打電話告訴他調查人員會追究廢酸的來源,讓德司達公司將剛運出的一車廢酸拉回去。
德司達(南京)公司總經理李德忠承認,當時了解到情況后擔心對公司有影響,授意下屬毀滅證據。例如,要求王占榮不得承認查到的是廢酸,要求各部門將相關書證物證處理掉,將稱重單上的貨物名稱由廢酸改為硫酸退貨,將廢酸罐里殘留的廢酸排入廢水池中,還安排人員將罐上的廢硫酸字樣除去再噴上硫酸字樣,將電腦上數據拷貝到優(yōu)盤后,電腦上的數據全部刪除。
但是,經警方調查,德司達的多名員工說出了真相,民警還拿到了有數據拷貝的優(yōu)盤,之后涉案人員陸續(xù)被查獲。
江蘇省高郵市檢察院提起公訴,將德司達(南京)染料有限公司列為污染環(huán)境罪的單位犯罪主體。高郵市法院一審認為,在污染環(huán)境共同犯罪中,德司達公司和王占榮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并判處德司達公司罰金2000萬元,相關人員判處相應的緩刑到4年不等的刑罰。
后德司達公司上訴,認為犯罪行為是公司員工個人所為,公司不應承擔相應責任。二審法院審理認為,王軍作為德司達公司的員工,受公司負責人的指派聯系處置廢酸事宜,代表的是德司達公司并且是為了公司利益,經公司負責人確認后明知王占榮沒有處置資質仍委托處置危險廢物,減少了處置費用支出,王軍的行為就是代表了公司意志。事發(fā)后,德司達公司為了逃避檢查和追責,由公司負責人指使相關部門掩蓋相關痕跡和證據的行為,進一步印證了王軍、黃進軍履職的行為就是代表公司的意志。
2016年10月8日,江蘇省揚州市中級法院終審維持原判。
誰污染 誰埋單
公益機構索賠環(huán)境修復費,但地下水污染等環(huán)境損害難以計量
這個環(huán)境污染案件引起了江蘇省環(huán)保聯合會的注意。該聯合會秘書長王玉華介紹,江蘇省環(huán)保聯合會跟蹤這起案件已經有兩年之久。
王玉華說,揚州市中院的終審判決中罰沒的2000萬元,其實主要是繳獲了德司達公司在該刑事案件中的違法所得,綜合造成的環(huán)境污染后果作出的判罰,這2000萬元是收繳國庫,并不會用來環(huán)境修復。因此,江蘇省環(huán)保聯合會向南京市中級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德司達公司賠償環(huán)境污染修復費用2428.29萬元。
這是怎么算出來的?據江蘇省環(huán)保聯合會的律師孫懷寧介紹,在揚州市中院的終審判決中,采納了江蘇科技咨詢中心出具的污染環(huán)境損害評估技術報告結論。該中心認為,德司達的生產過程必然產生廢酸液,其中硫酸平均濃度為59.34%。報告顯示,以2000元/噸作為本案單位虛擬治理成本,并結合受污染影響區(qū)域的環(huán)境功能敏感程度取4.5倍率,因此得出2428.29萬元的環(huán)境修復費用。遺憾的是,由于偷排長期、分散、多處發(fā)生在河網密度高、水系豐富的河流中,經擴散、稀釋、中和等作用,已無法截獲并計量被污染河流水體的水量以及水質數據,對水生態(tài)環(huán)境、水生生物、岸邊土壤及地下水資源污染等導致的環(huán)境污染損害難以計量。
王玉華說,刑民并罰是該案的一大特點,目的是讓環(huán)境污染者付出巨大代價。由于該企業(yè)違法處置危險廢棄物廢硫酸造成的污染事實已經造成,要修復到之前的環(huán)境水平必然要有相關費用產生,德司達公司作為主犯必須為此付出代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