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報訊(記者 雷燕超)9月21日,新京報記者從代理律師處獲悉,江蘇揚州“韋剛撞拆遷隊致2死8傷案”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上訴人韋剛被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刑15年。
新京報此前報道,揚州杭集鎮(zhèn)防汛防旱指揮部于2018年7月5日發(fā)布公告,要求侵占河道的建筑物、構筑物、壩頭,由業(yè)主韋剛5日內自行拆除,但其始終未予配合。
2018年10月15日,揚州某拆遷公司受杭集鎮(zhèn)政府委托進行拆違。業(yè)主韋剛前往阻止未果,駕車兩次沖撞拆違人員和群眾,致2死8傷。事發(fā)后,韋剛及拆遷公司多名人員被警方采取刑事強制措施。
今年3月16日,案件在揚州中院開庭宣判,韋剛被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刑15年。一審宣判后,韋剛家屬提出上訴。
9月21日,韋剛代理律師告訴新京報記者,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