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審理查明:2005年至2021年,被告人宋希斌先后利用擔任黑龍江省大興安嶺地委副書記、行署專員、林管局局長,大興安嶺地委書記,黑龍江省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主任,哈爾濱市委副書記、市長,黑龍江省人大常委會黨組成員、副主任,黑龍江省總工會主席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企業(yè)經營、土地置換、工程承攬、職務提拔等事項上幫助,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3532萬余元。2014年,宋希斌利用擔任哈爾濱市委副書記、市長職務上的便利,為謀取個人利益,個人決定以單位名義將哈爾濱市財政專項資金5000萬元出借給其他單位進行營利活動。
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宋希斌的行為構成受賄罪、挪用公款罪。鑒于宋希斌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主動交代監(jiān)察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和挪用公款犯罪事實,挪用公款罪構成自首;認罪悔罪,積極退贓,受賄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挪用的公款在一審庭審前已被全部追回,具有法定、酌定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情節(jié),依法可以對其受賄罪從輕處罰,對其挪用公款罪減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來源:人民日報客戶端,記者:魏哲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