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9日,農民工逯瑞平一早趕到報社,給記者送來了邯鄲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委員會剛剛給她的仲裁裁決書。這是她三年來收到的第八份裁決書,此前她已簽收過七份法院判決書。
2011年,逯瑞平被單位辭退后,為了討要工資差額、社會保險等費用,她走上漫漫維權之路,“就算賠上我這條命,這條路我也要堅持走下去。”逯瑞平堅定地說。
1. 公司口頭通知解除勞動關系
今年46歲的逯瑞平是成安縣人,為了生計,她一家四口常年在外務工。逯瑞平告訴記者,她是2007年5月到邯鄲市欣和物業(yè)管理有限公司接受培訓的,負責填池變電站保潔、綠化工作。2007年12月21日,欣和物業(yè)與她簽訂了非全日制勞動合同,合同規(guī)定:逯瑞平每日工作不超過4小時,月工資540元。
然而事實遠非如此。自簽訂合同后,逯瑞平每天除完成保潔、綠化工作外,還在變電站負責值班(看站),上班時間達到12小時。當時毫無法律意識的她并沒有多想,直到2011年,逯瑞平在他人的提醒下,對這種高強度工作、不公平待遇提出抗議。當年11月,欣和物業(yè)以另外安排工作為由,口頭通知逯瑞平解除勞動關系,還拖欠了她20天的工資,從此,逯瑞平處于失業(yè)狀態(tài)。
2011年11月25日,逯瑞平多次與公司協商無果后,第一次向邯鄲市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沒曾想這官司一打就是三年。
2. 三年收到八份裁決書、七份判決書
2012年3月,仲裁委下發(fā)邯勞人裁字(2011)第186號裁決書,認為欣和物業(yè)與逯瑞平簽有非全日制用工合同,但逯瑞平實際從事的是全日制工作,裁定欣和物業(yè)應為逯瑞平補發(fā)工資差額,支付雙休日工資、法定節(jié)假日工資以及解除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并補交養(yǎng)老保險。欣和物業(yè)不服,向邯鄲市叢臺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012年9月,逯瑞平收到(2012)叢民初字第512號民事裁決書,判定其為非全日制用工,只要求欣和物業(yè)補發(fā)了低于邯鄲市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差額以及部分加班費,對于其它訴訟請求全部駁回。
逯瑞平也不服,向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邯鄲市中院下發(fā)(2013)邯市民二終字第171號民事裁決書,認為原審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撤銷512號民事裁決書,發(fā)回重審。
叢臺區(qū)法院重審后作出(2013)叢民初字第2134號民事判決書。逯瑞平驚奇地發(fā)現,該判決與512號判決內容幾乎一致。逯瑞平再次向中院提起上訴,此次中院并未支持她的主張,(2014)邯市民二終字第82號民事判決書下發(fā):維持原判。
與此同時,逯瑞平就雙倍工資、加班費等勞動報酬爭議問題再一次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請。2012年5月10日下發(fā)的邯勞人仲案(2012)第56號裁決書中判定欣和物業(yè)對逯瑞平提出的工作期間的雙倍工資、加班費用進行賠償,并補交醫(yī)療保險和失業(yè)保險金。2012年下半年,在雙方上訴下,叢臺區(qū)人民法院判決表示,雙方簽訂《勞動合同書》真實有效,由于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故逯瑞平要求雙倍工資的請求法院不予支持,只判決欣和物業(yè)支付其送水工資。逯瑞平再次上訴,直至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然而省、市兩級法院均維持原判。
期間,逯瑞平在律師的幫助下,以拖欠探親假工資、年休假工資、生活費等為由,兩次向仲裁委申請仲裁,均獲支持;第五次,仲裁委對其申請的取暖費、探親路費等費用予以支持;第六次,對其各項社會保險費予以支持;隨后,仲裁委先后兩次裁決對逯瑞平主張生活費的訴求予以支持。
從2011年年底到2014年7月,逯瑞平收到了八份裁決書和七份判決書。邯鄲市仲裁委裁定欣和物業(yè)賠償逯瑞平2011年11月至2014年3月生活費、探親路費、賠償金、工資補償等共計302178.73元,并補交2007年12月至2013年3月養(yǎng)老保險、醫(yī)療保險和失業(yè)保險金等各項社會保險費;而法院只支持賠償其送水費和工資差額、四個月加班費等,約23375.6元。
3. “不只是為了錢,就想討個說法”
“一開始我啥也不懂,也沒人告訴我該怎么辦,就這樣一項項地訴求。三年來,為了維權,我從未睡過一個好覺,每日東奔西跑,四處求人,飽經風霜,拖垮了身體,花光了積蓄,卻得到這個結果,我不服!”逯瑞平熱淚盈眶地說,截至目前,她僅獲得了3萬余元的生活費補償。“我就不明白,法律規(guī)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欣和物業(yè)是在我工作半年多后才與我簽訂的合同,而法院卻說因為簽訂了合同就不補了,這是不是說若是違法了,糾錯后就不用給受害者補償了?……我有同事及帶班領導的錄音證言、邯鄲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關系查證結論證明,證實欣和物業(yè)嚴重違反合同約定內容,但法院卻稱我沒有證據證明每天工作12小時,認定我是非合同制用工,這太沒道理了!走到現在我已不只是為了錢,就是想討個說法。”
4. 律師:欣和物業(yè)未履行職責應承擔經濟補償
記者就此案向叢臺區(qū)人民法院咨詢無果,仲裁委也表示已作出裁決不方便接受采訪。記者發(fā)現,仲裁委與法院的認定之所以不同,是否全日制用工,則是直接導致雙方認定的賠償金額產生較大差距的原因。仲裁委始終認定,雙方雖簽有非全日制用工合同,但實際從事的全日制工作,欣和物業(yè)并未及時變更合同,也未履行解除合同的相關手續(xù),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法院則認為因無勞務派遣合同,雙方不屬于勞務派遣,而屬于非全日制用工關系,因簽有合同,訴求工資補貼等不予支持。
孰是孰非?就其中疑惑,記者咨詢了幾名律師。一位處理多起勞動糾紛案件的律師分析認為,無論是否簽訂合同,只要用人單位實際用工就建立了勞動關系。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平均每日不超過四小時、每周累計時間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方式。非全日制用工可以隨時終止用工,不用支付經濟補償。但此案中,根據當事人所述證據已明顯區(qū)別于非全日制用工,理應獲得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明確規(guī)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秳趧雍贤▽嵤l例》說明,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從上述法條中可以分析出,即使單位后來與勞動者補簽了勞動合同,依然應當向勞動者支付之前的兩倍工資。
此外,《合同法》規(guī)定,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提前三十日通知或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方可解除合同。《河北省工資支付規(guī)定》中規(guī)定,非勞動者本人原因造成停工一月以上,用人單位應支付生活費。此案中,欣和物業(yè)并未依法履行職責,應承擔經濟補償,當事人提出的依據實際工作量補發(fā)加班費、社保等訴求應予以認可。(記者 張紅軍 實習生 肖雨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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