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2日,曾被錯誤羈押750天的毛亞東,收到了河北省邯鄲市成安縣法院的國家賠償決定書。
2010年,他卷入一起斗毆糾紛,經(jīng)河北邯鄲中院、成安縣法院5次審理后,于2015年12月24日按疑罪從無原則宣告無罪。
1月12日,毛亞東向成安縣法院申請國家賠償,要求賠償侵犯人身自由權(quán)賠償金204339.6元,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100萬元,以及公開賠禮道歉,并在省級以上新聞媒體恢復(fù)名譽,消除影響,追究相關(guān)人員責任。
成安縣法院于3月31日作出國家賠償決定,賠償毛亞東被侵犯人身自由權(quán)750天的賠償金164790元、精神撫慰金21000元,在侵權(quán)行為的影響范圍內(nèi),為其消除影響,恢復(fù)名譽,賠禮道歉。法院駁回了毛亞東的其他請求。
毛亞東及其家屬表示,對于這一賠償結(jié)果并不滿意,將向邯鄲中院申請復(fù)議。
毛亞東的遭遇,源于一場普通的酒局。
2010年8月18日凌晨1時許,河北省邯鄲市成安縣商城鎮(zhèn)趙橫城村村民毛藝鋒、毛志航、毛亞東等5人,在酒后往村支書趙瑞河家中和大門投扔酒瓶、砸磚塊,之后就各自跑開了。
趙瑞河發(fā)現(xiàn)后,就叫他弟弟趙瑞海和其他村干部在村里尋找砸門的人。當日凌晨2時許,趙瑞海被人毆打成重傷。
毛藝鋒和毛亞東先后被抓,在成安縣檢察院兩次退偵后,對毛亞東提起公訴,起訴的犯罪事實由移送審查起訴時的“毆打趙瑞海”改成了“打砸趙瑞河街門”,罪名由“故意傷害罪”改成了“尋釁滋事罪”。
2011年8月25日,成安縣法院一審以尋釁滋事罪判處毛亞東有期徒刑9個月。毛亞東提起上訴,邯鄲中院撤銷一審判決,發(fā)回重審。
發(fā)回重審后,成安縣檢察院建議延期審理,并將毛亞東的指控罪名變更回故意傷害罪,犯罪事實部分也由“打砸街門”變更回“毆打趙瑞海”。
2012年7月25日,該案恢復(fù)審理,法院于10月19日開庭,此后成安縣檢察院又撤回起訴,成安縣法院裁定準許撤訴。
毛亞東稱,他曾多次向成安縣檢察院催要撤回起訴決定書,但都未果。
讓他和家人沒想到的是,撤訴一年半后,成安縣檢察院于2014年6月30日再次針對同一事件對毛亞東提起公訴,指控罪名依然是故意傷害罪。
成安縣法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7日以故意傷害罪判處毛亞東有期徒刑三年。
毛亞東不服,上訴至邯鄲中院。邯鄲中院認為原判認定的部分事實不清,再次撤銷判決,發(fā)回重審。
至此,此案已經(jīng)過四次審理。2015年12月8日,成安縣法院再次開庭審理此案。
成安縣法院認為,毛亞東等人用磚頭、啤酒瓶砸趙瑞河街門的行為是違法的,應(yīng)給予相應(yīng)處罰。但公訴機關(guān)提供的證據(jù)不能證明毛亞東參與后來毆打趙瑞海。
根據(jù)疑罪從無原則,成安縣法院宣告毛亞東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