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邯鄲群眾薛先生來到邯鄲市交警支隊邯山大隊,將寫有“盡職盡責 熱情服務”的錦旗送到大隊長朱衛(wèi)生手中,以表達對事故中隊民警克服重重困難,將肇事逃逸者繩之以法的深深感激之情。
原來,在2016年12月3日,22時45分許,邯山大隊接到122指揮中心指令,在渚河路與滏陽街交叉口有兩輛小轎車發(fā)生碰撞,其中一車逃逸。邯山大隊事故中隊民警馬強、李祥輝接到指令后迅速趕到現場,進行現場勘查和取證。經初步偵查,民警確定肇事車為一輛白色東南汽車。在明確肇事車逃跑方向后,民警進行了進一步走訪、排查,通過調閱沿途天網視頻、監(jiān)控設備,終于鎖定該逃逸車輛停放于復興區(qū)孟仵村內。12月10日晚,民警前往抓捕,肇事車輛駕駛人到案,逃逸車輛被扣留。
交警提示:
廣大機動車駕駛人,駕車出行,一定要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文明行駛,避免事故的發(fā)生。一旦發(fā)生交通事故,要保護好事故現場,第一時間向交警部門報案。
交通肇事逃逸相關法律規(guī)定:
在鑒定的同時應當先分清事故的責任。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發(fā)生交通事故后當事人逃逸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責任。當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承擔全部責任。
責任認定重。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guī)定:“當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全部責任。”在交通事故中,肇事司機可能無責任或只有部分責任,但如果逃逸,導致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司機就要負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
損害賠償重。按《民法通則》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賠償費用少則幾千塊,多則上萬元甚至于幾十萬元,如肇事車輛投保了第三者責任險,發(fā)生交通事故后,賠償時,保險公司有先予支付的義務。但如果肇事車輛逃逸,按《保險合同》約定,保險公司就不再承擔保險責任,車主要承擔全部的賠償費。
行政處罰重。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1第2款規(guī)定,對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司機,不論其造成交通事故后果的大小,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都將吊銷其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
刑事責任重。根據《刑法》第133條及有關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肇事后逃逸的,屬法定的加重情節(jié),傷者因搶救不及時而死亡的可判7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傷者沒有死亡,機動車駕駛員為了逃避法律追究,將撞傷者帶離事故現場后隱藏或者遺棄,致使傷者無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嚴重殘廢的,則構成了故意殺人罪或故意傷害罪,按《刑法》規(guī)定,將會受到更加嚴厲的處罰。此外,法律還規(guī)定,交通肇事后,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承包人或乘車人指使肇事司機逃逸,致使傷者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上述人員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論處。
來源:長城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