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0月14日夜間,邯鄲市交巡警邯山一大隊民警在中華大街水廠路口設置臨時檢查點對過往車輛進行檢查。22時15分許,在對豫J399**號牌黑色SUV汽車進行例行檢查的過程中民警發(fā)現(xiàn)了問題……
當時,民警要求駕駛人出示駕駛證、身份證,駕車女子均以未隨身攜帶為由拒絕出示。四中隊李勇看到女子既不提供證件,又不提供證件號,就知事出必有因,于是他在確認駕車女子為車主后,便利用移動警務查詢系統(tǒng)對車輛信息進行查詢。經查,車主張某某即駕車女子并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屬無證駕駛。在證據面前,張某某再也無法抵賴,只得承認,自己還在準備參加駕駛證科目二考試,并無駕駛證。但當晚丈夫飲酒,因擔心丈夫酒駕,況且飲酒地點距離家不遠,加上車上還有熟睡的孩子也想快點回家,就抱著僥幸心理替丈夫駕駛車輛。
最終,駕車女子張某某因實施“未取得駕駛證駕駛第二類機動車的違法行為”被處以罰款1000元、扣留機動車的處罰。在該案例中,張某某身為人母,本應嚴格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規(guī),給孩子做好表率。卻因漠視法律,受到處罰。相信張某某及其家人經歷過這次處罰,都能夠吸取教訓,知法守法。
相關法律法規(guī):《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9條第1款明確規(guī)定,“駕駛機動車,應當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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