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6日23時許,邯鄲市交巡警支隊邯山一大隊應急中隊執(zhí)勤民警,在邯山區(qū)邯大線浙江商貿城門口設立執(zhí)勤檢查點。檢查過程中,一輛由東向西行駛的車牌號為冀DU0G**的小型轎車行駛至盤查點時,民警在與男性駕駛人談話過程中發(fā)現(xiàn)其有酒后駕車的嫌疑。隨后,民警讓其下車進行呼氣式酒精檢測多次,未能成功。在民警的教育引導下,結果顯示,邵某體內的酒精含量為105.8mg/100ml,涉嫌醉酒后駕駛機動車。在看到檢測數(shù)值后,邵某承認自己中午喝了三瓶啤酒,少許白酒,晚上并未喝酒。在民警詢問其姓名時,駕駛人邵某一直謊報自己真實姓名,并對自己的身份證號含糊其辭。在民警找到其駕駛證和身份證后,駕駛人邵某才承認自己的真實身份。隨后,民警帶邵某至醫(yī)院進行了抽血式酒精檢測,結果顯示邵某血液中酒精含量為121.61mg/100ml, 屬于醉酒駕駛行為。
經查,駕駛員邵某曾在2020年7月10日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邯鄲市交巡警支隊機動執(zhí)勤二大隊民警查獲并按規(guī)定進行處罰,如今又因醉駕被查,涉嫌危險駕駛罪,面臨追究刑事責任。
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相關規(guī)定: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暫扣駕駛證6個月,并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此前曾因酒駕被處罰,再次醉酒后駕駛的,法院最高可判處拘役六個月并處罰金,機動車駕駛證也將被吊銷。
目前,此案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在此,邯鄲交巡警希望所有駕駛人都引以為戒,尊重生命,遵守交通法律法規(guī),自覺抵制酒駕、醉駕違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