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jù)了解,被不起訴人崔某1944年出生,初中文化程度,家住魏縣農(nóng)村。今年5月13日下午,魏縣隆鎮(zhèn)崔西村男子李某在西張莊村北西倉口橋附近遇到女子張某(智力殘疾叁級)萌生歹念,遂用電動三輪車將其帶回,然后伙同他人以600元的價格將對方賣給鄰村77歲老漢崔某。
事后,嫌犯李某分得300元,另外2人各自獲益150元。讓他們沒有想到的是,5月16日深夜,被拐賣婦女張某的家人找到崔某家中,當場將張某解救。
警方經(jīng)過調(diào)查取證,李某等3名犯罪嫌疑人很快被繩之以法。七旬老漢崔某也因涉嫌收買被拐賣婦女,被移送至檢察院起訴。
魏縣檢察院認為,崔某實施了收買被拐賣婦女的違法行為,但犯罪情節(jié)輕微,屬于偶犯,具有認罪認罰情節(jié),且犯罪時年滿75周歲,不阻礙對被拐賣婦女的解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不需要判處刑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