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2月7日20點24分,駕駛人申某,駕駛一輛魯R**179小型轎車,途經(jīng)磁左線20公里處,因涉嫌酒后駕駛機動車,被陽邑中隊執(zhí)勤民警查獲,經(jīng)測酒儀檢測,酒精含量為39毫克/100毫升,屬于飲酒后駕駛機動車。
駕駛人申某一開始對自己喝酒的事“供認不諱”,對酒駕結果也無異議,但面對民警告知的酒駕處罰(罰款1000元,駕駛證記12分,駕駛證暫扣6個月)時,因為駕駛人是靠開網(wǎng)約車生活,駕駛人突然情緒激動,又是大哭,又是下跪,還以自己的悲慘經(jīng)歷乞求民警從輕處罰,最后在民警的教育下申某認識到了自己的錯誤,接受了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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