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4日22時56分許,邯鄲交巡警支隊復興三大隊民警在轄區(qū)內開展酒醉駕專項治理整治行動。一輛車號牌為冀DG9***的輕型普通貨車行駛至檢查點,民警對其進行檢查時發(fā)現(xiàn)駕駛人趙某身上有明顯酒氣,便當即對其進行了酒精初檢,顯示有酒精數(shù)值。隨后對其進行呼氣式酒精檢測,血液中酒精含量為55mg/100ml,屬于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趙某承認自己中午確實飲酒。民警在核對信息時還發(fā)現(xiàn),趙某并無機動車駕駛證。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相關規(guī)定,民警對趙某因實施“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違法行為”處以1000至2000元罰款,因實施“未取得駕駛證駕駛第二類機動車的違法行為”處以1000元罰款,并扣留機動車的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