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月18 日 23 時 53 分許,邯鄲市交巡警開發(fā)區(qū)二大隊民警在邯臨路路段開展酒醉駕治理時,一輛車牌號為冀D6*06*的白色小型轎車由西向東行駛至距盤查點約10米的地方突然右拐到路南側便道停車。民警見狀立即上前對其進行盤查,并對其進行呼氣式酒精儀檢測,顯示為為:209mg/100ml,涉嫌醉酒駕駛機動車。民警通過系統(tǒng)查詢,駕駛人的駕駛證已被吊銷,發(fā)現(xiàn)玉某某于2019年7月6日在渚河路與滏東大街交叉口實施飲酒后駕駛機動車,于2021年11月7日在邯臨公路與001縣道西500米實施(再次)飲酒后駕駛機動車。隨后民警將該車駕駛人帶至醫(yī)院進行血樣檢測,檢測結果顯示玉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為 193.97/100ml,屬于醉酒后駕駛機動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相關規(guī)定,駕駛人玉某某因醉酒后駕駛機動車,將面臨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駕駛證,并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的處罰。目前,該案件正在進一步處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