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訴請:二兒子去世,要依法繼承拆遷改造所得的房屋和補償款
省會北翟營村的李老太與老伴包某育有三個兒子。老兩口辛苦了一輩子,置辦了三塊宅基地,2002年分給了三個兒子。本想安享晚年的老兩口遭遇人生一大不幸,2003年8月,二兒子包仁因病去世,白發(fā)人送黑發(fā)人,老兩口痛苦異常。因為孫女小玉年齡尚小,老兩口便與二兒媳吳曉一起居住生活,幫助撫養(yǎng)小玉。2010年,村里進行拆遷改造,二兒子包仁名下的宅基地及房產共分得三套樓房、一個地下室和一個車庫,還有拆遷補償款等共計22.7萬元。2014年5月,包某去世。盡管李老太盡心盡力拉扯著孫女小玉,可二兒媳吳曉卻不領情,將李老太趕出家門,不出贍養(yǎng)費用,三套房子也不讓李老太居住,補償款也由自己領取,未給李老太一分錢。2014年底,吳曉又背著李老太將一套車庫變賣了8萬元錢。李老太一氣之下找到另外兩個兒子,以娘仨為原告,將吳曉和小玉告到石家莊市長安區(qū)人民法院,認為三套房屋和拆遷補償款屬于包仁的遺產,請求依法判決繼承包仁遺產中屬于原告的份額。
被告辯稱:公民不能將宅基地作為遺產繼承,新置換的三套房屋及補償款只能歸家庭所有
法庭上,二被告吳曉和小玉辯稱,訴爭的三套房屋不屬于遺產。2002年,包仁婚后由村委會主持分家析產,其家庭,包括配偶和女兒分得南樓一座。其后,包仁以家庭為單位通過申請,取得了南樓所在宅基地的使用權。包仁取得宅基地時,與吳曉和小玉為一戶,故三人均為該宅基地的使用權人。土地管理法規(guī)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梢?,農村宅基地的申請和使用均是以戶為單位的,并非以個人為單位,包仁只是作為戶主進行了登記而已。根據法律規(guī)定,公民對宅基地依法使用的權利,而遺產必須是公民合法擁有的財產,所以公民是不能將宅基地作為遺產繼承的,而只享用使用權。2003年包仁去世,不再享有宅基地使用權,該宅基地的使用權歸二被告組成的家庭所有。2007年北翟營村拆遷時,吳曉作為宅基地使用人,與村委會簽訂的拆遷補償協議,所以新置換的房產所有權,應當屬于吳曉及小玉家庭所有,不是包仁的遺產。
被告吳曉和小玉還稱,原告訴爭的拆遷補償款也不屬于包仁的遺產。補償款是對享有本村村民資格的人員給予的福利,已故村民不再享有,其受益人應為被拆遷人。吳曉、小玉和包仁屬于一戶,而原告和包仁雖具有血緣關系,但不屬于法律意義上的一戶,不屬于原南樓宅基地的被拆遷人,故也不屬于上述費用的受益人。拆遷開始時包仁已去世多年,喪失了民事權利主體資格,故補償款更不是包仁的遺產。
法院判決:房屋及拆遷補償款作為遺產予以分割,李老太打贏官司
法院經審理認為,該案為繼承糾紛,包仁于2003年8月去世,包某夫婦及二被告作為法定繼承人有權繼承其遺產,后因包某于2014年去世,其應繼承包仁的遺產份額,三原告作為包某的繼承人進行轉繼承。故對包仁的遺產,由原先李老太繼承三分之一,另兩名原告即李老太的大兒子、三兒子各繼承十二分之一,二被告各繼承四分之一。
關于包仁的遺產范圍及分割,法院認為,2002年1月,包某夫婦的三個兒子簽訂了分單,該分單的內容實為包某夫婦將自己名下的三塊宅基地及地上房產贈與 三個兒子并確定以后的贍養(yǎng)問題。因為三塊宅基地均登記在原告李老太名下,系包某夫婦的共同財產。分單寫明,“房產權兄弟三人拿簽為準”,這表明包某夫婦僅就其財產在三個兒子之間進行了分配。故包仁依據分單分得的南樓一座,應為包仁的個人財產。包仁所分得的南樓一座拆遷置換所得的三套房屋、地下室和車位應為其遺產,因被告吳曉已將車位出賣,故其所得的款項8萬元應作為遺產予以分割。
法院經調解,原被告不能達成一致意見。法院遂作出如下判決:因原被告對房屋市場價值達不成一致意見,該房屋尚不具備評估條件,故對三套房屋(面積共約300平方米)和地下室,由原告李老太分得100平方米,剩余由另兩名原告和兩名被告按繼承順序予以分割。被告吳曉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原告李老太車位費、拆遷補償費等共計10萬余元,各給付另兩名原告車位費、拆遷補償費等2.5萬余元。
后記:
李老太打贏官司后卻老淚縱橫,她說,我贏得了官司,卻輸掉了親情。據辦案法官蘇亞萍介紹,二兒子去世后,李老太一直跟二兒媳和孫女一起生活,尤其是對孫女傾注了全部的感情,一直照顧到其上大學。二兒媳如果通情達理,在李老太年老需要照顧時付出一點真情,李老太也不會與其對簿公堂。對于二兒媳來說,她輸掉的不止是官司,她輸掉的是更多的親情,還有內心里對老人滿滿的愧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