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份一天,鄭某與被害人陳某在沽源縣平定堡鎮(zhèn)中環(huán)路一家商店門前碰見李某某,雙方閑聊起來。在談及李某某的朋友楊某時,陳某罵了一句:“楊某算個球。”不料李某某將此事告訴了被告人楊某。楊某自感從沒有人敢如此罵過自己,一時沖動,從床底拿起一把砍刀便隨李某某去找陳某,找到陳某后二話不說就持刀向陳某的后背和左胳膊砍去,看到陳某倒地流血后隨即逃跑,后被公安局民警抓獲。經(jīng)鑒定,陳某的傷構(gòu)成輕傷二級。
本案中的被告人僅僅因為一句話,而且還是從別人之口聽說,面對一個從未謀面的陌生人就拔刀相向,將對方砍成輕傷,這明顯是一種不理智的沖動行為。在此檢察官告誡大家:在處理人與人關(guān)系時,特別遇到?jīng)_突時要多一份冷靜、多一絲對法律的敬畏,當出現(xiàn)爭執(zhí)時,要依靠法律,通過法律的手段來解決爭議、化解矛盾,而不能簡單地以拳腳刀棍這種粗暴方式來處理,否則釀成大禍害人害己,已經(jīng)追悔莫及。
(通訊員張紅強 溫麗蕓 記者 張世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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