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日14時30分許,正在井陘縣城區(qū)河邊東路鐵道橋下執(zhí)勤的井陘交警二中隊民警發(fā)現(xiàn)一輛出城方向行駛的尼桑轎車十分可疑。該車車主見到民警設崗后慌忙調頭,但因兩側通行車輛較多,轎車被夾在中間動彈不得。民警上前檢查并對其進行了酒精測試,結果發(fā)現(xiàn)車主血液中酒精含量為21毫克/100毫升,高出限制值(20毫克/100毫升)1毫克。該男子承認中午喝了酒。最終,當事人被處罰款1500元,駕駛證暫扣6個月,記12分的處罰。面對處罰,男子十分后悔。
井陘交警表示,根據國家標準,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20毫克/100毫升、小于80毫克/100毫升為飲酒駕車,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毫克/100毫升為醉酒駕車。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6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并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二次酒駕的,處10日以下拘留,并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飲酒后甚至醉酒后再駕駛機動車存在極大的隱患,是對自己不負責也是對他人的不負責。法不容情感,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盡管是高出限制值一毫克依然要按照相關法律進行處罰。也提醒車主,不要抱僥幸心理,還是要做到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