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聚會 酒后開車釀慘劇
據介紹,被告紀某、尹某、高某系多年的朋友關系,紀某與魏某相熟,尹某、高某與魏某相識,被告紀某與付某系夫妻。2015年2月23日,魏某在被告紀某、付某家中打麻將娛樂,之后,魏某參加了紀某、付某、尹某、高某等人的聚餐,席間魏某、尹某、高某飲酒,紀某、付某未飲酒。魏某在赴宴之前將自己駕駛的車輛停放在該市嘉和廣場停車場。
晚宴結束后,魏某又與被告紀某、高某、尹某去KTV唱歌,尹某先行離開。唱歌結束后,被告紀某因未飲酒遂駕駛車輛載送魏某、高某。紀某將魏某送到嘉和廣場停車場魏某的車輛旁,魏某下車后,將自己車輛啟動。后魏某駕駛車輛在前,被告紀某駕駛車輛在后,兩車駛離停車場,向承德市中心方向行駛。
2015年2月23日23時23分許,魏某駕車在承德市區(qū)小南門附近一停車場入口處發(fā)生交通事故,經搶救無效于2月24日死亡。經公安交警機關認定,魏某醉酒后駕駛機動車是造成交通事故的原因。
失于護送 參與者最高賠償24萬多元
悲劇發(fā)生后,死者魏某家人認為,紀某等四人與魏某共同喝酒,在酒后對魏某具有照顧義務,并且紀某等人明知魏某的住所,酒后應當將其送到家中,而不是將其送到停車處,任由其醉酒駕駛車輛,并不進行任何勸阻,造成魏某交通事故死亡,給原告家庭造成無法彌補的損害。
承德市雙橋區(qū)獅子溝法庭受理此案后,鑒于此案特殊情況,決定從情理與法理角度雙入手,確定此案有賠償責任的被告人,被告紀某作為魏某的相熟好友,全程參加了事發(fā)當日的餐飲、娛樂活動且并未飲酒,對魏某的飲酒狀態(tài)應當清楚明了,應當承擔對魏某的照顧、護送、勸阻等安全保障責任,尤其是紀某為機動車駕駛員,在履行護送職責之時,明知酒后駕車是極易造成嚴重危險后果的違法行為,仍將醉酒狀態(tài)下的魏某送到車輛旁,放任其駕駛車輛并尾隨其離開,而未進行阻攔,存在明顯的過錯,故應認定其未盡到合理限度內的安全保障責任,應承擔本案賠償責任。
同時,作為與魏某同車護送人員的被告高某,共同參與了餐飲、娛樂活動,其并無證據證明其所謂當時因醉酒喪失行為能力,故亦負有合理限度內的安全保障責任,但因其也沒有阻攔魏某醉酒駕駛車輛,亦應認定未盡到合理限度內的安全保障責任,承擔本案賠償責任。而被告付某、尹某雖為同餐人員,但并無證據證明其在席間對魏某有過度勸酒等不當行為,且并未參與之后的娛樂活動或在娛樂活動結束前就已先行離開,客觀事實上不能擔負起娛樂活動結束后對魏某的照顧、護送、勸阻責任,故不應承擔本案賠償責任。
本案經審理,法院依法判決,被告紀某賠償原告人民幣248644.35元;被告高某賠償原告人民幣82881.45元。但被告紀某、高某不服一審判決,認為賠償數額過高,上訴至承德市中級人民法院,經承德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依法維持一審判決。
法院提醒
因共同飲酒人之間最具有發(fā)現和判斷共飲酒友是否酒醉或有不良反應特征的便利,故負有與同飲者履行安全保障的義務。通常,參與者責任可分如下情形:
1.如明知與其飲酒的人患有某種禁酒疾病或酒量有限或發(fā)現飲酒后出現不良反應以及明知酒后即將發(fā)生危險情形(如酒后駕駛)等仍與之對飲而不履行勸阻義務,而導致人身損害后果發(fā)生的,違背善良風俗,應認定與受害人對飲的人具有間接故意的過錯,應當承擔賠償的主要法律責任。
2.如共同飲酒的共同行為對損害后果的發(fā)生具有原因力,且未及時履行勸阻、救護義務與傷亡事實具有間接的、次要的因果關系,應認定與受害人對飲的人具有一般過失,應按照原因力的比例各自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醉酒后共同飲酒人未盡合理限度范圍內的保障義務而委托他人代為看管,未對醉酒人采取妥善的處置措施,對傷亡的結果具有一定的過失責任,也應承擔一定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