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6日9時,袁某駕車被棗強交警攔下檢查,經檢測,其體內酒精含量達到了66mg/100ml,袁某本以為交警白天不查酒駕,結果一上路就被查了個正著。5月23日14時,白某駕車被交警攔下進行酒精檢測,檢測結果為21mg/100ml。經公安網查詢,白某2015年2月19日因酒后駕駛機動車被衡水交警支隊二大隊處罰過,故此次的行為構成了二次飲酒后駕駛機動車違法行為。5月23日21時,喬某駕車在岳良橋檢查點被交警查獲,民警檢查發(fā)現車內酒味很重,對其進行酒精檢測,經檢測其血液酒精含量為70.8mg/100ml達到酒駕標準。
據介紹,為嚴厲打擊酒駕、醉駕等交通違法行為,民警結合道路實際情況,將市區(qū)餐館、酒店集中路段作為重點整治地段,采取流動巡查、設點查緝與突然襲擊相結合的方法,集中優(yōu)勢警力對過往機動車駕駛員進行檢查,重點檢查私家車、摩托車等酒后駕駛行為。民警還打破常規(guī),改變夜查酒駕的管理方式,利用白天時間,實施錯時管控的模式開展“查酒”行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