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至2020年期間,被告人楊某某與其妻子苑某共生育五個孩子(兩男三女),每個孩子均被被告人楊某某以2萬到8萬的價格賣給他人,其自述通過出賣五個孩子共獲利18萬左右。其中二子通過與苑某住院生產(chǎn)期間同病房的人出賣,長女、三女、四子、五女通過被告人李某某介紹出賣,獲利后楊某某均給李某某一千到兩千元左右好處費,被告人李某某自述共獲利3 600元。期間,被告人李某某讓自己的兒媳婦被告人段某某在出賣三女和五女時兩次冒充被拐賣兒童的母親,出賣孩子交易完成后,被告人楊某某和買家分別給予段某某好處費,被告人段某某自述從中獲利1400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楊某某將生育作為以非法獲利的手段,根本不考慮對方是否有撫養(yǎng)的目的,為了收取錢財生育后即將自己的子女出賣給他人;被告人李某某、段某某以非法獲利為目的,明知楊某某出賣兒童仍向其幫助,其行為均已構(gòu)成拐賣兒童罪。最終判決被告人楊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5 000元,剝奪政治權(quán)利二年;李某某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剝奪政治權(quán)利一年;段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 000元。被告人楊某某的違法所得人民幣180000元,李某某的違法所得人民幣3 600元,段某某的違法所得人民幣1400元,依法予以追繳。
拐賣兒童犯罪是對親情倫理和家庭結(jié)構(gòu)的破壞,更是對未成年群體權(quán)益赤裸裸的傷害。監(jiān)護人出賣親生子女,不僅在侵害未成年人的權(quán)益,也會助長這個黑色利益鏈的存在和擴大,法律絕對不能允許。2021年9月27日中國政府網(wǎng)公布的《中國兒童發(fā)展綱要(2021-2030)》,國務院加大對出賣親生子女犯罪的預防和打擊力度。此案例警醒我們,作為監(jiān)護人,撫養(yǎng)孩子長大成人是法定義務,無論什么理由都不能隨意買賣。貧窮可以選擇不生,一旦生了就必須撫養(yǎng),如果生活真的低于平均水平,可以尋求社會救助,獲得低保、教育等方面的幫助,出賣獲利只能將自己推向被告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