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jīng)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鑒定,劉甲系創(chuàng)傷性失血性休克死亡,警方認定,劉甲的死是被劉乙毆打所致。但經(jīng)鑒定,劉乙為器質(zhì)性精神障礙,在實施違法行為時受疾病影響,辨認和控制能力受損,屬于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不具備受審條件。目前,劉乙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仍在偵辦中。
雖被鑒定為限制刑事責任人,但劉乙還是被女兒攙扶著與代理人一起坐在了被告席上。原告起訴稱,對劉甲的死亡是劉乙造成的這一事實,警方已有認定。而敬老院因管理不善,也應承擔連帶責任。劉乙的女兒表示,她曾帶父親檢查過,結果只是有些抑郁、焦慮,并沒有嚴重的精神疾病,“我當時跟敬老院說過父親患有老年癡呆。”但對于這一點,敬老院方面稱其并未告知,否則他們根本不會接收老人。敬老院一方還表示,敬老院在管理中已經(jīng)盡了入住托養(yǎng)合同中約定的服務義務,其和劉乙的侵權行為間不存在共同故意,且在入住通知書中,敬老院已經(jīng)聲明對于發(fā)生的傷害行為,敬老院是免責的,故其不應承擔原告訴稱的連帶責任。
該案將擇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