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家庭瑣事對母親進行毆打并持刀刺扎母親左胸部,致母親急性大失血死亡。6月9日上午,韓斌涉嫌故意傷害罪一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級法院開庭審理。
認為母親偏愛弟弟
再過十來天,就是韓斌50歲的生日了。過去的這些年,他曾開過兩年出租車,但一直沒有穩(wěn)定的工作,也沒有經濟來源,如今到了該知天命的年紀,他依然靠年近八十的老母親每月3000元的退休金度日。
韓斌有個弟弟,今年已經43歲了。因弟弟沒有勞動能力,一直享受低保待遇,弟弟和母親住在一起。以前,韓斌很少在家居住,但沒錢時他會回家要錢,母親每月會固定給他1500元。而父親,則已于2014年去世。案發(fā)前很長一段時間,韓斌和母親、弟弟共同居住在一套單元房內。
韓斌平時喜歡喝酒,幾乎每天都喝,酒后他經常打罵母親,就在母親去世的前幾天,他又將母親的眉骨打傷了。韓斌每次和母親吵架時,弟弟都會暫時逃離,到外面躲個清凈。而母子倆每次吵架的起因也都很簡單——韓斌覺得母親對弟弟比對自己好,經常偏袒弟弟。就因為覺得母親偏心弟弟,韓斌還曾動手打過弟弟。
2016年11月30日16時左右,韓斌在家喝完酒,又跑到母親所在的房間和母親吵了起來。他一開始只是和母親爭吵,后來則動手打了母親嘴巴子,最后他竟跑去廚房拿來一把水果刀刺向母親。案發(fā)后,韓斌稱因為酒精的作用,他已經無法完全回憶起當時的情形,他只記得自己拿刀刺向了母親,但刺傷了母親哪個部位他并不清楚。隨后,他揪著母親的脖領試圖將母親拽到弟弟所在的房間,剛到弟弟房門口,他就發(fā)現,母親已經沒有了氣息。于是,他趕緊讓弟弟找人報案,隨后,他自己也撥通了報警電話,并在案發(fā)現場等待警察到來。
被控故意傷害罪
針對韓斌所犯下的罪行,公訴人在庭審中指出,韓斌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其對自身的犯罪事實亦供認不諱,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公訴人進一步解釋稱,韓斌之所以構成故意傷害罪而非故意殺人罪是因為從犯罪構成要件來看,韓斌和被害人為母子關系,雖然關系并不融洽,但韓斌沒有蓄謀故意殺害母親的意圖,案發(fā)當天,他雖持刀將母親扎死,但他并沒有反復刺扎母親,也沒有刻意刺扎母親的要害部位,而是在酒后刺扎母親,反映出主觀上的一種傷害故意,他對母親死亡的后果顯然是排斥的。
在量刑方面,公訴人指出,韓斌作案后有主動報案、在案發(fā)現場等候民警、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等行為,具有自首情節(jié),根據刑法規(guī)定,可以從輕、減輕處罰。但是,公訴人認為,結合本案的具體事實和情況,應該客觀對待韓斌的自首情節(jié)。他指出,本案被害人不具有任何過錯,韓斌所謂的母親偏愛弟弟并非一種過錯,同時,被害人也不存在生活中的過錯。韓斌將母親傷害致死,在我國的民族文化和傳統(tǒng)上,是一種很難被人饒恕和原諒的惡行,而且被害人在世時一直供養(yǎng)他的生活,死前長期遭受他的毆打、虐待,因此在量刑時,不建議法院對其從輕、減輕處罰。
而韓斌的辯護律師則認為,韓斌存在法定、酌定從輕、減輕處罰的情節(jié),建議法院在量刑時予以考慮。辯護律師進一步指出,首先,韓斌存在投案自首的情節(jié)并積極配合公安機關的工作。其次,韓斌因家庭瑣事與母親發(fā)生糾紛,只是想發(fā)泄心中不滿,并不想實際傷害任何人。他將母親傷害致死,是臨時起意的犯罪行為,屬于激情犯罪,主觀惡性和社會危害性都較小。再次,案發(fā)時韓斌處于醉酒狀態(tài),意識模糊,控制理解力減弱,屬于一時沖動。直到被警方控制,他仍舊處于醉酒狀態(tài)。案發(fā)后,他主動投案、積極配合警方調查,認罪、悔罪態(tài)度較好,容易改造。同時,辯護律師認為,被害人存在過錯,她平時對兒子的管理、教育不嚴,長期放任其暴力行為,在教育子女方面有一定的責任。此外,從日常表現來看,韓斌對母親的日常照料比較多,看病、買菜、做飯等都由其承擔。
韓斌對其自身的犯罪行為并沒有進行辯解,只是一直強調,希望法院給他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
長期忍讓釀悲劇
在庭審中,記者得知,以前韓斌每次和母親發(fā)生爭吵,對母親進行打罵時,老太太都會到家附近的一家快餐店躲躲,有時候老太太在快餐店一坐就是一整夜,也不點餐,只是坐著,有時候快餐店服務員見老太太可憐,會給她拿些吃的、喝的,有時候,老太太是帶著傷過去的,問她怎么傷的,她都說是自己不小心摔傷的。
鄰居也并非不知道韓家發(fā)生的這些事,韓斌回家要錢時經常踹門,弄出很大的動靜,樓道里也時常傳來母子倆爭吵的聲音。韓斌喝酒后還經常圍著小區(qū)單元樓大聲叫罵。弟弟找居委會介入過,但沒用。鄰居每次看到老太太受傷,老太太都謊稱是自己摔的。韓斌因為喝酒后經常傷人,也曾驚動過警察,警察對他進行過警告,但韓斌對母親的傷害還在繼續(xù)。
韓斌自己也表示,每次動手打完母親后,當時會很別扭,但之后還是會繼續(xù)打。
庭后,公訴人對本案發(fā)生的原因進行了分析,他指出,相當多的命案都是由家暴產生的,本案亦是如此。家暴一般都會有打罵行為,實際上從罵開始,行動上的家暴就已經開始了,家暴最直接的體現者一般都是被害人本人。本案中,被害人出于各種原因,尤其是出于對自己兒子的愛,不愿將自己遭受家暴的事實公之于眾。而韓斌的弟弟也只能求助于居委會,居委會也介入過,但因為被害人始終不愿承認,居委會也無法作出處理。但是,公訴人指出,事實上,鄰居及居委會通過各種端倪是能夠發(fā)現家暴事實的,只是大家都沒有把這一行為上升到違法的高度,這才導致悲劇發(fā)生。“如今,我國的反家庭暴力法已經出臺,希望這部法律能夠成為受家暴者保護自己以及控訴這些施暴者的法律武器,同時,也希望受家暴人能勇于、善于運用這一武器,這樣能夠在相當程度上阻止一些惡性刑事案件的發(fā)生。”公訴人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