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報快訊(記者 應悅)5月13日,最高法召開新聞發(fā)布會,發(fā)布人民法院大力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十大典型民事案例,廣州一村民私自上樹摘果墜亡索賠案入選。
案涉某村為國家3A級旅游景區(qū),不收門票,該村內河堤旁邊栽種有楊梅樹,該村村委會系楊梅樹的所有人。楊梅樹僅為觀賞用途,該村委會未向村民或游客提供楊梅采摘旅游項目。村民吳某某私自上樹采摘楊梅不慎從樹上跌落受傷。隨后,該村委會主任撥打120救助,吳某某于摔倒當日搶救無效死亡。其子女李某某等人以某村委會未盡安全保障義務為由起訴該村委會承擔賠償責任共計60余萬元。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再審認為,安全保障義務內容的確定應限于管理人的管理和控制能力范圍之內。案涉景區(qū)屬于開放式景區(qū),未向村民或游客提供采摘楊梅的旅游項目,楊梅樹本身并無安全隱患。此外,吳某某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應當充分預見攀爬楊梅樹采摘楊梅的危險性,并自覺規(guī)避此類危險行為。
吳某某墜落受傷系其自身過失行為所致,某村委會難以預見并防止吳某某私自爬樹可能產(chǎn)生的后果,不應認為某村委會未盡安全保障義務。
最高法認為,此案再審判決旗幟鮮明地表明,司法可以同情弱者,但對于違背社會公德和公序良俗的行為不予鼓勵、不予保護,如果“誰鬧誰有理”“誰傷誰有理”,則公民共建文明社會的道德責任感將受到打擊。
新京報記者 應悅
編輯 白爽 校對 王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