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新聞]2013年9月23日,深圳市人大代表張某遭綁架一案曾轟動全國,張某向綁匪支付了價值5000萬元人民幣的185公斤黃金后,終被安全釋放。案發(fā)一個月后,案件成功告破,所有黃金均被追回,相關20人均落入法網。
昨日,該案在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進行一審公開宣判。一審法院給該案的定性為搶劫,3名主犯因搶劫罪分別被判處死緩、無期徒刑和有期徒刑15年。
法庭審理查明,2013年7月,被告人張景光、賴乙金、賴長金預謀綁架被害人張某,以追債的名義雇請龍大成等6人。
9月23日9時許,上述9人駕駛兩輛汽車來到被害人張某公司所在的停車場,將其綁架至事先租好的寶安某廠房內。有5人得到酬勞后離開深圳。隨后,賴乙金、張景光、賴長金與張某商談確定由張某電話聯(lián)系籌集價值5000萬元的金條作為贖金,并由龍大成在廠房看管張某。當晚7時30分左右,張某的司機陳某將185公斤的金條——經物價局鑒定價值48729000元——送至寶安機場停車場內交給3人。涉案金條由張景光分得80公斤、賴長金分得20公斤、賴乙金分得85公斤。9月24日凌晨,張景光在逃離深圳后通知龍大成釋放張某。
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在偵破過程中又分別抓獲窩藏被告人張景光、賴乙金、賴長金及為3人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的3人親友共11名被告人。
昨日,該案在深圳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宣判。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人張景光、賴乙金、賴長金3人以暴力劫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特別巨大,構成搶劫罪。依法判處張景光死緩、賴乙金無期徒刑、賴長金有期徒刑十五年。其他17名被告分別因非法拘禁、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窩藏等罪被判有期徒刑1年3個月到4年不等。
宣判后,張景光等多名被告表示上訴。
焦點
3人究竟誰是主犯?
庭審時,張景光和賴乙金都互相指認對方才是主謀。張景光說賴乙金因公司負債累累,所以提議綁架。賴乙金則指認張景光稱要找被害人張某追債。究竟誰是主謀?這是該案判決的焦點之一。
法院認為,依據(jù)被告人張景光、賴乙金、賴長金的供述、其他同案犯的供述及被害人的陳述等證據(jù),可認定被告人張景光、賴乙金、賴長金在搶劫的預謀、策劃、實施等環(huán)節(jié)均積極主動參與,分工協(xié)助,均應認定為主犯。
被害人險些被撕票?
被害人張某最終大難不死,安然脫身,但是在庭審中,賴乙金、賴長金均指證被告人張景光有事成后對被害人實施滅口的意圖。
賴乙金說,在綁架過程中,當聽到張某司機已經拿了黃金到機場的消息,“張景光告訴我覺得張某肯定會報警,提議將張某殺掉,我當時不同意,他看我不同意就沒堅持了。我當時擔心張景光擅自動手,就將賴長金叫出來,吩咐他將桌子上的刀收起來,防止張景光殺人。”
賴長金則說,張景光提出要把事主滅口,但被自己和賴乙金制止。“張景光還向事主要二百萬現(xiàn)金,也被我制止了,但在我們去機場接黃金之前張景光還是把事主身上的現(xiàn)金都拿走了。”
定性為何是搶劫不是綁架?
該案案發(fā)時,因涉案金額巨大被稱為全國最大綁架案。但到了起訴階段,檢方以搶劫罪而非綁架罪對張景光、賴乙金、賴長金等人提出指控。
檢方表示,3名主要被告人一開始是預謀綁架,但在控制了被害人張某后,因為張某很配合,直接讓其司機等人買黃金并交付給張景光等人,因此綁架行為發(fā)生了中斷,此案性質轉為搶劫行為。公訴人解釋說,在法律上,綁架罪和搶劫罪的財物獲取方式不同。綁架罪往往是以危害人質(被害人)相威脅,迫使其家屬等人產生擔心、恐懼等心理,并交付贖金。而搶劫罪往往是以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劫取他人財物。
一審法院認為,在作案過程中,3名被告人均沒有直接與被害人的親屬或其他人或單位發(fā)出威脅,索取贖金或提出其他非法要求,而被害人的親屬、司機或其他公司員工直至被害人被釋后才了解案情。雖然之后涉案的黃金是由被害人的司機在另一地點轉交3名被告人,但該司機當時并不知悉實際情況,即財物的主動控制權實際仍在被害人的手里,可視為劫取財物的時間、地點存在延續(xù),具有當場性。故應認定3名被告人的行為構成搶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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