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醒全省電動自行車車主,請及時給自己的電動自行車登記上牌,以免錯過登記上牌期限,給您的出行造成不必要的麻煩。2022年11月1日起,公安交管部門將對未登記注冊和懸掛號牌的電動自行車進行檢查處罰。
法律法規(guī)
《河北省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第十三條規(guī)定,電動自行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并取得號牌后,方可上路行駛。
《河北省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第十八條規(guī)定,本條例施行之前已經購買的電動自行車,其所有人應當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申請登記。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的發(fā)放正式號牌。對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發(fā)放臨時號牌,設置三年過渡期,過渡期滿后,不得上路行駛。過渡期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計算。
《河北省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規(guī)定,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駕駛未登記的電動自行車上路行駛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出違法行為,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處警告或者五十元罰款;駕駛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上路行駛且未按照規(guī)定申領臨時號牌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十元罰款。
登記上牌需要帶什么證件?
《河北省電動自行車登記規(guī)定》第八條:電動自行車所有人應當自購車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注冊登記,現(xiàn)場交驗電動自行車,并提交以下證明憑證:
一、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二、購車憑證或者其他來歷合法合規(guī)證明;
三、電動自行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明或者進口憑證,且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
依照《河北省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申請發(fā)放臨時號牌,但無法電動自行車購車憑證或者其他來歷證明的,由電動自行車所有人簽署《電動自行車來歷承諾書》后予以辦理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