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2日,被告人柏某因犯拐賣兒童罪,被邢臺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6個月,并處罰金一萬元;介紹買主的房東張某因同樣罪名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6000元。
柏某是湖北人,前妻去世后,他于2008年與同鎮(zhèn)一女子汪某再婚。2013年二人來到河北張家口一礦上打工,年底時汪某懷孕了。后來他們來到邢臺一鐵礦上打工,并在附近租了房子住。
這時,二人婚前婚后一共有3個孩子,覺得家庭貧困無力再撫養(yǎng)這個即將出世的孩子,就決定孩子出生后給別人。二人便讓房東張某幫忙找個好人家來撫養(yǎng)。
2014年3月8日,汪某孕育的孩子在醫(yī)院出生,是一名3.8千克重的男嬰。次日,張某便帶著一男一女來到醫(yī)院以7.6萬元將孩子抱走。今年2月3日,柏某在湖北老家被當?shù)鼐阶カ@歸案。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柏某以非法獲利為目的,經(jīng)被告人張某介紹,將剛出生的親生兒子賣給他人,嚴重侵犯了兒童的人身權(quán)利,兩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gòu)成拐賣兒童罪,鑒于被告人張某能主動投案自首,到案后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屬自首,可酌情從輕處罰。
邢臺縣法院工作人員說,將自己孩子送人必須有個前提,叫“無力撫養(yǎng)”。“無力撫養(yǎng)”有明確的界定,就是送養(yǎng)方連自己的生活都不能正常維持,比如重病、重殘之下自己的生活需要別人或國家照顧。確實因為經(jīng)濟困難,無力撫養(yǎng),通過正常的途徑送養(yǎng)孩子,不收錢或只收少量的營養(yǎng)費,這是合情合法合理的。
此案中,柏某夫婦身體健康,有勞動能力,又收取了所謂高額的“營養(yǎng)費”,顯然不符合“無力撫養(yǎng)”,是不可以把孩子送給他人的。
“孩子的人身自由權(quán)和人格尊嚴權(quán)應受到保護,即使是父母也不能予以侵害。否則,將受到法律的追究和制裁。”工作人員說。
一個自稱家庭貧困,無力養(yǎng)活孩子的父親,在房東的幫助下,竟將剛出生的兒子送給他人,并以一萬元一...